記得以前讀高中時, 我最愛的科目之一就是國父思想, 雖然大多數人都視這門科目為送分用的八股文章, 但每每我讀了孫先生窮其一生所寫下的, 所追求的理想, 都會感動不己

我們就要建國百年了, 這真的是個值得慶祝與感恩的大日子, 可是換個角度想, 我們 "已經" 建國百年了,  回首百年前, 那麼多人懷著理想, 做了好多的犠牲才建立的這個國家, 國父為了這個國家所擘畫的藍圖和理念, 他理想中那個"大同世界", 在走過了這一百個年頭, 我們又為了我們這一代及我們的下一代做到了哪些? 

我一直不喜歡郭先生, 但他講到他登上中山陵, 站在國父"建國大綱"前將近一小時, 感嘆著第十一條「土地因政治改良,社會進步而增價者,利益當為全民共享。」,希望政府官員好好反省的這段話, 是少數讓我贊同且佩服的, 建國一百年, 也許在編列32億預算要大肆慶祝之餘, 政府也該好好再把"建國大綱"拿出來, 再看一看, 再想一想, 為什麼過了這麼多年, 我們的社會貧富差距只有愈來愈大? 到底還可以為人民做些什麼? 什麼時候大同世界才會真的來到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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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該則新聞的全文引用--

鴻海上市時 送禮曾被拒 當年陳樹教「誠信」 今日郭董還人情

2010-12-30 / 中國時報/ 【洪正吉/台北報導】


      向來不參加座談會的鴻海董事長郭台銘,昨日打破慣例,出席櫃買中心舉辦的資本論壇,郭董透露,他是為了還櫃買中心董事長陳樹一個人情,因為鴻海二十年前上市時,他曾送禮給陳樹,結果遭拒,陳樹還趁機教他誠信的道理。

     郭台銘說,一般上班時間,他從不參加座談或演講,但因為是陳樹邀請,所以特地來還一個人情。

     他回憶,二十年前鴻海股票要申請上市時,當時負責審核上市通過案的證管會一組組長就是陳樹。很多承銷商跟他說,要想順利上市,就要有所「表示」。

     於是他買了一些「貴重的罐頭」,親自提到陳樹家裡,還沒進門前,覺得有點失望,不解為何一個主管上市肥缺的官員,怎麼住在那麼簡陋的地方。

     誰知進去表明來意後,當場被陳樹婉拒,陳樹還以他長年吃素虧郭台銘,即使要送,罐頭也買錯了,派不上用場。不僅如此,陳樹逮到機會,還給 郭董上了一課,說了很多人生大道理,強調投資人最在乎的是企業業績,更重要的是企業的誠信。郭台銘說,那天之後,陳樹在官海浮沈,他則努力拚事業,並經常 想著要如何做好誠信。二十年後陳樹邀約,剛好還一個人情,「因為誠信是他教我的。」

     郭台銘也說,他到大陸投資二十年,投資幾百億元,但卻沒有個人的房子,至今還是住在宿舍裡,很多人說他因此少賺了一百億元人民幣。但他堅守企業誠信,賺的是辛苦錢,不賺輕鬆錢,只能說「曾經滄海難為水,除卻巫山不是雲。」

     最近他首次造訪南京,登上中山陵,站在國父孫中山的「建國大綱」前,足足五十五分鐘,其中第十一條寫著「土地因政治改良,社會進步而增價者,利益當為全民共享。」,讓他感觸很深。

     結果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來,誰主政都沒有做到漲價歸公,所以他希望社會能區分企業類型,鼓勵流汗賺血汗錢的企業,長期投資,不要那些只會土地炒作,傷害整個社會的企業。

     適逢建國百年,郭台銘也呼籲政府,把建國大網第十一條拿出來省思一下,「看看我們有沒有達到他老人家(國父),看到要改善的社會弊病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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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政府建國大綱

國父孫中山於1924年所起草,經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後,於1924年4月12日公布。


一. 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、五權憲法,以建設中華民國。

二. 建設之首要在民生。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,政府當與人民協力,共謀農業之發展,以足民食;共謀織造之發展,以裕民衣;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,以樂民居;修治道路、運河,以利民行。

三. 其次為民權。故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,政府當訓導之,以行使其選舉權,行使其罷官權,行使其創制權,行使其復決權。

四. 其三為民族。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,政府當扶植之,使之能自決自治。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,政府當抵禦之,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,以恢復我國際平等、國家獨立。----三民主義的綱要


五. 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:一曰軍政時期,二曰訓政時期,三曰憲政時期。


六. 在軍政時期,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。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,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,而促進國家之統一。

七.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,則為訓政開始之時,而軍政停止之日。

八. 在訓政時期,政府當派曾經訓練、考試合格之員,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。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,全縣土地測量完竣,全縣警衛辦理妥善,四境縱 橫之道路修築成功,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,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,誓行革命之主義者,得選舉縣官,以執行一縣之政事,得選舉議員,以議立一縣之法律, 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。

九. 一完全自治之縣,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,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,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,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。

十. 每縣開創自治之時,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,其法由地主自報之,地方政府則照價征稅,並可隨時照價收買。自此次報價之後,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,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,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,而原主不得而私之。

十一. 土地之歲收,地價之增益,公地之生產,山林川澤之息,礦產水力之利,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,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,及育幼、養老、濟貧、救災、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。

十二. 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,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,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,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。而所獲之純利,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。----土地改革,憲法所著的中央扶助貧濟的省,省政府扶助貧濟的縣

十三. 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,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,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。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,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。

十四. 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,得選國民代表一員,以組織代表會,參預中央政事。

十五. 凡候選及任命官員,無論中央與地方,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。

十六. 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,則為憲政開始時期。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,以為本省自治之監督。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,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。

十七. 在此時期,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。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,劃歸中央。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,劃歸地方。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。---中央與地方的權能均分


十八. 縣為自治之單位,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,以收聯絡之效。

十九. 在憲政開始時期,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,以試行五權之治。其序列如下:曰行政院,曰立法院,曰司法院,曰考試院,曰監察院。

二十. 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:一、內政部;二、外交部;三、軍政部;四、財政部;五、農礦部;六、工商部;七、教育部;八、交通部。

廿一. 憲法未頒布以前,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。

廿二. 憲法草案當本建國大綱及訓政、憲政兩時期之成績,由立法院議訂,隨時宣傳於民眾,以備到時采擇施行。

廿三. 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,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,則開國民大會,決定憲法而頒布之。

廿四. 憲法頒布之後,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,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、有罷免權,對於中央法律有創制權、有復決權。

廿五. 憲法頒布之日,即為憲政告成之時,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。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,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,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。


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孫文書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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